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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将迎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财税地盘 2021-09-21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中国财政部官网12日发布了《通知》全文。《通知》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通知》介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来了

酝酿10年之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靴子落地。据财政部网站4月12日消息,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我省保险业专家,就《通知》内容进行通俗解读。

扬子晚报记者 马燕

意义:个人买商业养老保险可延迟缴部分个税

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民生保险研究院专家偶见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通知》出台,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第三支柱即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

通俗地讲,这意味着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享受一定额度的个税递延优惠。即投保人在税前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可少缴部分个税,等退休或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再缴这部分的个税。

偶见介绍,通常个人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会高于退休后的收入。因此,当个人退休后,从账户中领取的资金就可能以较低的税率纳税。

具体而言,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3%-45%。若月收入(扣除六险一金个人缴纳的部分后)在5000-8000元之间时,超过5000元部分将按10%缴税。按《通知》,当个人

退休后,从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系按固定的税率(7.5%)纳税。

对象:试点地个人需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

这一优惠哪些人能享受?试点地区的个人和个人经营性质企业主。《通知》称: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举例来说,若个人在试点的这一年中,前8个月在A公司上班,后4个月跳槽到了B公司,可能后4个月就享受不到这个优惠了。

算账:税前扣除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算

个人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通知》称: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举例,如果月入15000元,则按15000元的6%即900元算。要想按1000元算,月入要超16667元。

领取养老金时的征税标准怎样?据《通知》,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10%税率计缴个税,相当于账户取出的养老金按7.5%纳税。

算一笔账:若一名职工月入2万元,用其中1000元投了商业养老保险可享免税优惠,若按税率25%计,每月可免250元,20年可免6万元税。他投20年保费是1000×12×20=24万元;假设这笔钱参与长期投资,20年获利150%达60万元。到领取时,按7.5%纳税后到手55.5万元。上述对比可见,相当于原本24万薪金收入需缴税6万,20年后只剩18万;而享受税延优惠并参与长期投资后,20年后可得到55.5万。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简单的说,就是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之外,你将有一个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这个账户里的缴费目前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未来购买产品将扩大到基金等风险类产品。


买的产品加收益,就是以后你养老钱的第三个荷包。

  只要在这个账户缴费,就能享受税收优惠。


因为未来公募基金等将参与其中,发行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所以也将为A股带来一笔巨大的长期投资资金!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一句话概括: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一个词概括:减税养老


《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试点地区:

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试点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三、试点政策内容:

1、个人扣除限额,即放入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企业主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能为普通老百姓省多少钱?

一位注册会计师向中国证券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试点地区普通职工为例,假如每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为1.5万元——



谁能享受该政策?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个人养老第三支柱正式启动


从制度角度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正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什么是养老金三大支柱?

从实践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形成“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截至201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超过9亿人,积累基金4.6万多亿元,“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

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规模。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

与前两者相比,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不仅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也只占很小一部分,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孙博博士表示,“此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前期试点,是在一定区域内的探索,但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性政策,而应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养老金第三支柱制度的顶层设计来考虑,这样才能充分理解它的意义。”

《通知》明确提出,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

孙博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有益探索,现在是商业保险率先试点,未来银行、公募基金都会参与其中。《通知》提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他认为,如果按照纯粹的商业保险产品理解,“风险型产品”不应出现在《通知》中,它能出现则说明跨越了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产品未来将跨越纯粹的商业保险的范畴,进入更加广义的范畴,仅仅与人社部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相区分,它是以市场化为导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提供产品的养老制度。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也表示,《通知》意义重大,意味着酝酿多年的个人养老第三支柱正式启动,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又一重大进展。第一,明确了“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专用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类似现在的社保卡,这个明确意义重大,意味着该账户作为个人养老第三支柱建设的载体正式落地实施。第二,明确了3个平台的概念与发展路线图,中保信平台、中登公司平台和第三支柱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依次顺序递进。第三,明确了账户投资范围,试点期间先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结束后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范围。

呼吁双重税收优惠模式

天风证券分析师陆韵婷指出,本次试点采用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对于缴费人而言,免除当期部分所得税具有诱导和激励作用,此外由于累进税率的因素,养老金领取阶段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可以使得缴费人享受到税延;对于财政压力来说,EET组合虽然对当期政府税收有影响,但保留了领取阶段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化和个人养老金金规模的扩大,财政税收收入可持续。

“值得注意的是,EET模式的不足在于,由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称,考虑到EET模式的上述不足以及我国非正规部门就业人数较多的现实,未来还可以考虑同时实施TEE(Taxation, Exemption, Exemption)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公募保险助力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

公募基金在养老金投资中无疑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助力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

孙博指出,公募基金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一类投资工具,具有天然优势。从海外经验来看,截至2016年末,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资产达到7.9万亿美元,其中公募基金占比46.8%,股票、债券等资产占比40.5%,银行储蓄占7.6%,商业保险产品占比5.1%。

与此同时,在过去20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募基金已经用诸多实际数据证明了自身的长期收益能力。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从开放式基金问世到2017年6月,偏股型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6.18%,超出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8.5个百分点;债券型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为7.64%,超出现行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4.89个百分点。

“当老百姓从开立养老金第三支柱账户并定期缴费后,相当于将账户资金强制变成长期资金,从长周期视角来看,公募基金可以抵抗短期资本市场波动,通过时间换空间来实现良好的稳健收益。同时,相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基金的投资属性使其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更大。从美国多年的实践来看,商业保险长期下来最终获得的收益和通货膨胀差异不大,保值增值效果不甚理想。另外,公募基金运作规范透明,申赎灵活,也具有一定优势。”孙博说。

他还提到,4月11日,首批养老目标基金已经提交注册申请,国内基金公司在相关人才和产品方面做了很多的业务储备,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目前养老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和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都是专门针对老百姓的养老需求,特别是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基金,采用的是一站式的配置,随着年龄的增加把风险资产降下来,避免了老百姓自己做资产配置的难度。因此,他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公募基金也将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胡立峰指出,《通知》给证券基金行业留下一年的准备时间。之前证监会推出《养老目标FOF基金指引》以及最近开始接受养老目标FOF基金的产品申报,表明证券基金行业已经抓紧准备各项基础工作。相关养老目标FOF基金也需要一定运作期的磨合和优化。保险产品姓“保”,公募基金产品姓“投资”,这两个类型产品的定义、内涵差异非常大。两个类型产品依序开展,体现了先保基本保障再增加长期投资的思路。目前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先试点,真正酝酿重大意义的是公募基金产品。预计试点结束后全面开展时,公募基金产品扣除限额将大幅度提升,从而引导居民透过第三支柱的公募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中长期发展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国际经验上,税延养老的推出对保费收入有显著推动。可以预期随着试点的逐步推广,中国税延养老保险的空间较大。”陆韵婷举例说,当前中国约有3000万纳税者,假设纳税人口中约有10%的人口对当前免税额敏感,则购买税延养老产品的潜在人口是300万人; 假设每月保费1000元,一年对应的保费12000元,300万人对应保费360亿元;若假设国内5大人寿公司是税延产品的先行者,市场份额占据80%,则对应首年保费288亿元;而5大上市保险公司2017年个人业务首年保费收入之和为3332亿元,则税延产品可以新增保费8.64%。

坚持账户制导向

据中证君了解,养老金第三支柱将坚持账户制导向,即个人可以获得专门的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只要个人在该账户缴费,就能享受个人税收递延优惠。

“采用账户制而非产品制,有两方面的优势。”孙博解释称。从制度角度,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采用的都是账户制,如果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以账户制而以产品制执行,那么在未来会产生相互之间不能衔接、转化的问题。以国外成熟市场为例,第二、三支柱账户的资金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个人跳槽后,如果后续的企业主没有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则个人可以将此前第二支柱账户的钱转到第三支柱中。


从税收角度来讲,当老百姓退休取出账户中的投资收益时,部分收益仍需征税,账户形式更易操作,如果是以产品的形式则很难实现。

适时提高缴费的免税额度

朱俊生认为,为了促进税延养老险的发展,未来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税延养老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和发展。四是随着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的提升,要适时提高缴费的免税额度。

我国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存在诸多挑战。中金公司认为,首先,必须要落实递延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作为补充性养老金,不同于第一支柱的强制参保,激励机制尤为重要。

其次,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投资要求应与基本养老金有所区别。如果说基本养老金属于保障性质,强调“安全”,股票配置上限仅为30%,那么第三支柱养老金带有投资增值的性质,过多限制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会影响其发展。

第三,推进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的丰富化,注重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而且从全球范围看,养老金是做大类资产配置的主力资金,其资金总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对流动性要求低等特征,对大类资产配置的要求较高。从对主要养老基金投资的跟踪来看,资产配置是往往是影响养老基金投资实践结果的单一最大影响因素。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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